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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延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4-5-23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文件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好2014年延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主攻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农村及农(林、牧、渔)场。实施第一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00万元,省级财政补贴资金10万元。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机具累加补贴。
  三、补贴机具种类、补贴重点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2014年,根据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全省补贴机具种类确定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轮式拖拉机40马力及以上)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9大类16个小类35个品目。
 (二)补贴重点。重点补贴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深松机、育苗机械设备、水稻插秧机(摆秧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大型植保机械、80马力以上拖拉机。深松机、水稻插秧机(摆秧机)、120马力以上拖拉机敞开补贴,满足购机需求。国家后续下达的补贴资金将全部用于玉米收获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收获后处理机械补贴。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2014年吉林省各类补贴机具的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公布。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如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的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在中央补贴资金定额补贴的基础上,再进行适当累加补贴,主要产品为牵引式免耕播种机、深松机、4-6行水稻宽窄行插秧机、3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茎穗兼收型)。
  四、补贴对象、补贴机具数量及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机具数量。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由于受补贴资金规模限制,我市依照《中央一号文件》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首先满足专业农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需求;其次安排购置本《实施方案》中的《优先补贴机具》的农户;余下资金安排我市农村申请购机补贴农户,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定为1台主机、两台配套农具。目的就是转变“撒芝麻盐”的补贴办法,把补贴发到真正肯种地、能种地、会种地者手中,更好地发挥补贴对激励粮食生产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坚决取缔对同一个户口本上购买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带车年检年审的购机户、倒卖补贴机具经查实的购机户的补贴资格。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全省统一试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即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款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兑付。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款时,应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发票和农机部门提供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落籍证明等必备材料。
  六、补贴操作程序
  由于受补贴资金规模限制,全省继续采取“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补贴操作程序:
 (一)补贴对象的审核与确认:
  1、购机者持身份证、户口本、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车证、“一卡通”(合作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本行政区农机站(农业推广站)申请并填写《延吉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2、由五个部门(市农机监理站、镇村民委员会、镇农机站[农业推广站]、镇财政所、镇派出所)对购机者实行第一步身份及资格核查,严把报名申请审批第一关;
  3、市农业局、市纪检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四部门再次审核购机者资格,并对购买者名称、补贴机具型号、金额,在村政务公示栏、乡(镇)政务公示栏、《延吉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同时公示7天以上,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市纪检委监督举报电话:2866963、市农业局监督举报电话:2512872、市财政局监督举报电话:2266019、市公安局监督举报电话:2513535),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补贴手续。
  4、公示合格后由市农机管理总站、市财政局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补贴对象应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时经销商应向其出具《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全额发票。
 (三)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延吉市经济开发区市农机监理站院内。补贴机具到位后由经销商组装调试合格后,市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并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中签属核实确认签字、盖章。
 (四)市农机管理总站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补贴对象所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到市农机监理站申请登记。特别是对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喷涂“2014年吉林省农机补贴机具延吉市监督举报电话0433-2512872”字样。
 (五)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补贴对象购买的补贴机具核实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帐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款。
 (六)补贴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市农机管理总站、市财政局批准后,购机者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市农机管理总站、市财政局批准,购机者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方可退货。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由《2014年延吉市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延市政函[2014]172号)(见附表)根据我市实际,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相关部门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财政局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工商、质检部门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我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在《延吉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公布补贴资金执行进度情况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信息。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严格按照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执行,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严厉查处。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特别是市财政局、乡镇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农机管理总站,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会同市工商、市公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市农机管理总站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作者/出处:延吉市农机管理总站 阅读次数 [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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