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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2019-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国家和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延吉市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延吉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五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当年购置机具的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铭牌信息。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1、经过确认核实的《延吉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2、与购机者信息相符的银行卡(折)
第六条 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八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
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九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本规程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 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十六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七条 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 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延吉市农业农村局、延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出处:延吉市农机管理总站 阅读次数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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